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體製的改革,依法規範聘用關系,完善聘用製度,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關於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的要求,以及《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4號)的精神,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範圍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事業編製範圍的所有未簽定聘用合同的在編人員。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已簽定聘用合同的在編人員🦝,其聘用合同繼續有效🔯。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企業化運作的單位中,原屬事業編製的人員參照執行🙏🏽,原不屬事業編製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合同定義
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一經簽訂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聘用合同的訂立
聘用合同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聘用合同的簽訂
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經上級任命的領導幹部👐,以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書視作聘用合同書,不再另行簽約🚸♑️。
第六條 聘用合同內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資福利待遇;
(五)工作紀律、獎勵和處罰;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與受聘人員協商確定。
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應參加崗位競聘。
第八條 工作報酬及福利待遇
(一)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待遇,按國家🙎🏻♀️😪、本市規定和本校有關辦法執行。
(二)職工寒暑假(公休假)、事假、婚喪假、產假🧑🏻🚀、產休假、探親假🧑🏿🏫、獨生子女、女職工保護等待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本校據此製定的有關實施辦法執行。
(三)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後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執行。
(四)職工在患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待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本校據此製定的有關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 聘用合同的緩簽
(一)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製的教職工,經意昂3批準,可以緩簽。
(二)確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經意昂3批準後逐個處理🆘。
(三)本辦法實施前的原固定編製教職工不願與意昂3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簽聘用合同對象範圍的,允許不超過一個月的自行流動期,在自行流動期滿後💲,仍不來意昂3簽訂聘用合同的或在意昂3向其本人住所及本人最後一次留下的居住(通信)地址發出三次書面敦促書後仍不簽訂聘用合同的次月👩⚕️,意昂3不再保留其人事(聘用)關系🦗,原人事關系自行終止,可以由本人提出辭職或由單位辦理解聘手續👩🏻🔧。
第十條 聘用合同的續簽
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聘用合同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采用書面形式變更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意昂3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經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91727891️⃣。
(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發現受聘人員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教學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違反法律、法規和意昂3規定的;
7、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及判刑的。
(三)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單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經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職工利用病事假、工傷假等從事有經濟收入活動的🔃;
4🤘🏻、教職工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5🕋、下崗待聘人員,經兩次安排上崗機會,本人不接受上崗安排或上崗後不能適應崗位要求🧗🏼♀️,未簽訂或被解除崗位聘任合同的;
6🦾、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四)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受聘人員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1、在試用期內的(涉密崗位或服務期限等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7、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聘用單位工作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人員身體健康的✊🏼👷🏼♂️。
(六)根據教學工作特點,受聘人員如系教學、科研和教輔崗位人員,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聘用單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的(除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自願續訂);
2、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聘用單位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5🚵🏽、受聘人員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的。
(八)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應辦理聘用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手續,原受聘人員辦妥離校手續🤏🏿,聘用單位簽發《解除工作關系證明》並按有關規定轉送材料。
第十三條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責任和損失的大小給予補償。
(二)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未經聘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離職,違者按曠工處理,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經濟賠償和違約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
2💪🏻、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經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7、聘用單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二)受聘人員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按規定賠償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包括出國學習、考察)、住房補貼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相關費用🦷🗄。
(三)對未滿合同所簽訂的服務年限的🧑🏻🍼,受聘人員應按違約期限支付違約金。
第四章 聘用工作組織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 聘用工作組織
意昂3成立聘用工作委員會,聘用工作組的日常工作由意昂3負責。
各部門、學院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報校聘用工作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爭議處理
聘用合同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人事爭議調解的辦法》辦理。
經意昂3人事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意昂3負責解釋𓀊👨🏿🦲。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相悖時,以國家和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意昂3批準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